当前位置: 首页 医院概览 公卫措施

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制度

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制度

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,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、报告、不得瞒报、迟报、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、迟报、谎报。

一、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电子病历的登记工作,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,要项目齐全、字迹清楚,住址写到门牌号,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,不得有缺项,漏报。

二、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,除采取抢救措施外,根据国 家有关规定,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。

三、发现传染病暴发,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,首诊医生上报院总值班,同时上报公共卫生科。

四、相关人员应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》《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》对有关食源性疾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。

五、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,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瞒报、缓报、慌报,、按我院制订的奖惩措施给以处罚,并及时补报,情节严重者按《食品安全法》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》《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追究行政、法律责任。